《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实践中未及时足额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因各有不同,有主观故意,也有计算出现争议等。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因此,凡出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最好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补足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如用人单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则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