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19条之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其中,前三项即为前述直接侵权行为,第四项即间接侵权行为。
张国贵律师
根据《刑法》第219条之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其中,前三项即为前述直接侵权行为,第四项即间接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