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仅在于填补损失,还在于通过责令侵权人支付高于甚至数倍高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赔偿金,加大对源头侵权、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情节的打击力度,进而威慑并阻吓侵权行为的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被侵权的实际损失往往难以全部确定。
本院认为,如果机械地认为只要全部数额不能查明就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会严重影响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的发挥,故在本案赔偿金额的认定部分,采用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的方式,以期形成对知识产权案件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积极探索,并进一步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国内企业的经营行为。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