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侵权纠纷并不必然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规定,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当事人提出的共同侵权纠纷应当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主张,系混淆了实体法规定的共同侵权与程序法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且缺乏法律依据。
2.《民法典》第178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据此规定,被侵权人向一个或者若干个连带责任人请求的,被请求的侵权人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见,在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即便是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行为,在侵权之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仍然是可分案处理的可分之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