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4民初18869号
关于程序问题,被告于2019年1月7日签收本院向其寄送的开庭传票及通知(载明承办人联系方式),于2019年1月17日周四下午寄出(收件人为“徐捷”)延期开庭申请、反诉状、保全申请、委托书等,审判人员于1月21日下午收到。被告提出的律师开庭冲突,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至于反诉,被告可另行主张相关权利,但不能自持一页反诉状(无证据附随),置开庭于不顾。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了如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自负相应的法律后果。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