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按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被告的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且该地址与被告向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载明的地址一致,在邮寄送达未果、未寻找到被告下落的情况下,法院采用公告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观点来源:《刘荣、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599号。文书节选:一审法院向贺兰回商银行起诉状中载明的刘荣的地址邮寄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且该地址与刘荣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载明的地址一致。因邮件未能妥投,在未寻找到刘荣下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通过公告方式进行了送达,并在作出判决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了一审民事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一审时不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后,刘荣依法上诉,经二审法院询问,刘荣陈述了其对贺兰回商银行诉请的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意见,其诉讼权利未受到影响。刘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