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2.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 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 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
(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按照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3. 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特殊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有关企业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4. 企业仅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均无需提交该项材料);
(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委托代理人的,无需提交该项材料);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