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 文件或法院的解散裁定或破产裁定;
(4) 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 的清算报告。
(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 清算报告的内容
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 已经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为公开发行的报纸)。如公司是因未按时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关闭的,应由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