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有三类: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主要指律师和会计师。
2. 管理人职责。管理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 管理人的管理事务。管理人的管理事务有破产清算事务、重整事务、和解事务三种。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