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理由如下:
(1) 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 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