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意解散,是指公司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决议而解散。这种解散与公司的意志无关,而取决于公司股东的意志,股东可以选择解散或者不解散公司。任意解散的原因如下: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
(2)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章程中特别指出的解散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一定期间持续亏损,亏损累计达到预定的金额,且未来实现盈利的可能性不大;公司的主营业务无法继续开展,开展其他主营业务尚不具备条件;设立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或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设立时既定的营业任务或项目已经全部完成。
(3)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均有权随时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因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
(4)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当公司吸收合并时,吸收 方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当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公司分立时,如果原公司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公司分立后不再存在,则原公司应解散。
2. 强制解散,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公司的上级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机关命令公司解散。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如下: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 令关闭的,应当解散。如证券公司严重违规经营,证监会作出该证券公司关闭的决定。
(3)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 而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股东请求解散,是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理由如下:
(1) 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 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