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呢?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中,对此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利用,已经达到了滥用的程度,表现为公司与股东在人格和财产方面已经形成了混同。(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