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会承担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责任,在日常的业务处理中,大家对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较为熟悉,但对于其可能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则比较陌生。
除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个是对于公司乃至股东的赔偿责任,另一个则是禁止在其他公司担任相应职务的责任。
企业有关人员致使企业破产,主要是指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有关人员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因过错行为造成企业破产的结果。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可追究企业有关人员致使企业破产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需证明以下两点:
一方面需证明有关人员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另一方面需证明上述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行为与企业破产间存在因果关系。
企业有关人员如因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将承担禁止在其他公司担任相应职务的责任。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也对此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