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张国贵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1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执业年限24
13313036191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保定、沧州、承德、邯郸、衡水、廊坊、秦皇...

咨询我
08:00-23:59

企业负债或者破产后,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7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923次举报
2022-08-17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会承担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责任,在日常的业务处理中,大家对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较为熟悉,但对于其可能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则比较陌生。
除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个是对于公司乃至股东的赔偿责任,另一个则是禁止在其他公司担任相应职务的责任。

企业有关人员致使企业破产,主要是指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有关人员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因过错行为造成企业破产的结果。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可追究企业有关人员致使企业破产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需证明以下两点:

一方面需证明有关人员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另一方面需证明上述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行为与企业破产间存在因果关系。

企业有关人员如因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将承担禁止在其他公司担任相应职务的责任。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也对此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