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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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电影这种投资方式的注意事项?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7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758次举报
2022-02-17


第一,警惕电影投资中的“高溢价”陷阱。可以通俗地理解为诱导投资者“高位接盘”,即按照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及占比换算后的电影总成本远高于实际投入的电影成本。从法院审理的几起案件中投资者签订的电影投资协议来看,电影份额持有者仅持有电影的小部分份额,通过将电影份额二次拆分后再“出售”给投资者。

第二,勿将电影投资协议中的回购条款当作“保本保收益”的稻草。本案中,刘先生与君利公司签订的电影投资协议中约定,如电影未能如期上映,影视公司将按照投资本金外加年化8%收益的价格回购刘先生持有的电影份额。刘先生也是基于此约定才敢于向君利公司投资。合同中的回购条款,不同于抵押、质押等物权性担保及保证,属于非典型的担保方式。这类担保既不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也不同于增加债务人偿债能力的保证,其并未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或偿债能力。因此,除公司自身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外,合同中回购条款的担保作用实际上微乎其微。
第三,电影投资者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抗风险能力。电影投资者的专业性可体现在对电影成本的把握以及对电影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等方面。切忌仅凭借影视公司的项目宣发PPT、新闻报道、电影海报等内容即签订投资协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判断:影视公司是否告知投资者其持有的电影份额及电影总投入,电影出品方是否知悉影视公司出售影片份额的行为;影视公司是否了解电影的总体预算情况并向投资者主动披露;由于电影拍摄及上映均有保密及版权保护的要求,影视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协议前是否要求投资者签署保密协议并提供剧本、样片等。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在经验层面可以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判断,规避电影投资中的常见套路和陷阱,但仍无法预知和避免因资金、演员、审片等引发的投资风险,对于抗风险能力较弱的投资者仍应谨慎签约,避免财产损失。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