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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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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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不是股东没有抽逃的关键证据。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次举报
2026-06-16


验资报告不能直接排除抽逃出资的可能,关键是应当审查出资款是否真充实公司资本。股东将资金打到验资账户,只能说明在某个时间点有形式上的出资行为。如果出资款在验资之后马上转出去,而且股东无法证明转出有真实交易背景、经过法定程序或者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则法院应当结合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