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对异常资金流转负有更高说明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经营和资金安排有控制能力,不能将内部资料缺失造成的证明困难转嫁给外部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如果对重大资金异常转出有知情能力,并且实施盖章、转账、审批等协助行为,即便实际未能获取资金利益,也有可能对抽逃出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张国贵律师
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对异常资金流转负有更高说明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经营和资金安排有控制能力,不能将内部资料缺失造成的证明困难转嫁给外部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如果对重大资金异常转出有知情能力,并且实施盖章、转账、审批等协助行为,即便实际未能获取资金利益,也有可能对抽逃出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