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需提供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例如:
股东出资后短期内(如当日、次日)将出资款全部或大部转出,且金额高度吻合;
资金流向异常,如收款方为股东个人、关联方或明显无业务往来的第三方;
公司财务记载混乱,对异常转款仅记为“往来款”等模糊表述。
原告无需完成对抽逃出资的严格证明,只需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即可。
张国贵律师
原告需提供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例如:
股东出资后短期内(如当日、次日)将出资款全部或大部转出,且金额高度吻合;
资金流向异常,如收款方为股东个人、关联方或明显无业务往来的第三方;
公司财务记载混乱,对异常转款仅记为“往来款”等模糊表述。
原告无需完成对抽逃出资的严格证明,只需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