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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发生纠纷犯故意伤害罪判11个月

发布者:龚海滨|时间:2019年12月26日|8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6日15时许,环卫工人刘某在随州市城区老黄龙菜场垃圾站点,因倾倒垃圾事宜与被告人方某鑫(系环卫车司机)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方某鑫在与刘某撕扯、推搡中,将刘某右手小拇指掰断。随后刘某电话报警。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指控被告人方某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当庭出示或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所指控的内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方某鑫赔偿其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7557.73元。提供有身份证复印件、病情证明书和出院记录及相关票据、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工资流水清单、鉴定费发票等证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某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刑期至2019年12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方某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8556.7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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