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龚海滨|时间:2023年02月15日|11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8月24日,被告王XX向原告胡XX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主要载明:今欠到胡XX人民币11400元,如逾期未偿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或自愿以车、房子及实物作为抵押,直到欠款付清为止,另如因催收欠款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费用由欠款人全额承担,欠款人:王XX。《欠条》未注明欠款付清时间,被告王XX至今未支付原告胡XX欠款11400元。另,原告胡XX为本案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欠条》、中国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发票等证据在卷为凭,并有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如下:
一、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胡XX支付欠款11400元,并以11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逾期付款损失;
二、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胡XX支付律师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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