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06年12月,原告朱某甲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8月8日,双方经原随州市曾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法登记领取结婚证。2010年1月22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朱某乙。后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抚养孩子。2010年9月,被告陈某被诊断患有肺结核病,后因生活琐事双方时常发生矛盾。2011年初,原告继续外出打工,被告陈某回娘家居住并看病,此后双方互不往来,原、被告之女朱某乙由原告父母代为照看。2013年3月7日,原告朱某甲曾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后,双方仍分居生活。2014年1月13日,原告再次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庭审中,原告朱某甲自愿表示独自抚养朱某乙,并给予被告陈某生活帮助费10000元。
原、被告在婚初感情尚好,但在后来的共同生活中,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后,双方即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尽家庭义务。2013年,原告曾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希望原、被告能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但双方在判决后仍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并未能得到任何改善,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可认定原、被告的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龚海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