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时瑞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6日 1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849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3元,减半收取1131.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05元,共计2,136.5元,均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B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