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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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杨超律师时间:2019年12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1次举报
2019-12-31

目前对打印遗嘱争议很大,出现很多同案不同判:

(2015)宁民终字第4595号:打印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相关要件,不是自书遗嘱。仅有遗嘱人和一位见证人签名的打印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相关要件,遗嘱无效。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2号:由他人代为打印的遗嘱,在本质上属于代书遗嘱。不满足“两位见证人”签字的要件,并不直接导致遗嘱的无效,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可能确认遗嘱的效力。

(2015)盐民终字第02239号:根据遗嘱人真实意思形成的打印遗嘱,属于自书遗嘱。

通过相关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对打印遗嘱的性质和效力都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自书遗嘱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那么则涉及打印行为是不是“亲笔书写”,从严格来说,可以认定打印行为不是自己书写,证明自己打印其实很难的。当然也又认定构成的。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代书遗嘱,打印人作为见证人之一,两名见证人不仅见证签字及捺印过程,还要见证打印过程。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满足“两位见证人”的条件也可能确认遗嘱的效力。 

所以,建议不要打印遗嘱,风险很大,最好去做公证遗嘱。


杨超律师,中共党员,诉讼法学硕士,股家团队创始合伙人,一克拉公司法沙龙(ECLA)召集人、南京市律协房产委员会委员,河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41
  • 擅长领域:公司法、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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