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新公司法对企业的最重要价值之一就是催债更有力度和方法了。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件数量激增,目前已成为法院受理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第一三级案由,该案由发起诉讼的主体一般是债权人,债权人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股权式催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催收债务的路径)起诉公司各类股东、董监高等,要求相关主题对债权承担责任,本团队拟通过系统梳理此类股权催债路径,供参考。
使用情形 : 1.当查明预备起诉的被告在股权结构上是一家分公司时,原则上会将设立这家公司的总公司一并作为被告起诉,如果分公司实力很强,为了诉讼效率考虑,可以仅先起诉分公司。 2.当查明预备起诉的被告是分公司,且分公司注销了,这种情况下,直接起诉总公司。 原告:债权人 被告:分公司+总公司;分公司注销情况下,直接起诉总公司。 诉请责任形态:诉请上可以利益最大化的主张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对于总分公司的责任存在争议。?
裁判依据
新《公司法》第十三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PS:新公司法本次对公司与总公司的规定并没有和民法典相互配套,民法典的规定采用的是法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相结合的方式,相对人有权选择法人直接承担责任,也可以由法人承担补充责任,但公司法的规定没有延续民法典的规定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实务主要争议
1.区分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一般为某某分公司,组织形式为:江苏XX 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江苏 XX 有限公司。
2.分、总公司责任如何承担? ?答:对于该问题,目前仍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从起诉角度出发,可以起诉连带责任。 观点一:直接责任,即相对人对于分支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以不向分支机构主张权利,而直接要求法人承担责任;观点二:连带责任,即相对人对于分支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以同时向分支机构与法人主张权利,分支机构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三:补充责任,即相对人对于分支机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先向分支机构主张权利,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方可要求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与公司之间有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的内部约定,能不能逃避对外责任? 答复:不能 裁判摘要:一、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综合衡量取舍之后确立的价值评判标准,应当成为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则,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在适用时不应受到某些特殊情况或者既定事实的影响。二、分公司的财产即为公司财产,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是《公司法》确立的基本规则。以分公司名义依法注册登记的,即应受到该规则调整。至于分公司与公司之间有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的内部约定,因不足以对抗其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而不足以对抗第三人。
4.如何认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加入债务的效力与责任?(类比参考分公司对外担保问题) 法官会议意见: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虽然可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果最终归属于法人。法人分支机构系法人基于特定经营目的而设立,其可从事民事活动范围来源于法人概括授权。通常情况下,债务加入不属于法人分支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范围,法人分支机构实施此种行为会使法人陷于为他人债务承担责任的风险之中,可能损害法人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具有法定追偿权的保证尚需法人特别授权,举轻以明重,债务加入作为责任更重的债务承担行为,更需有法人授权。由于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在功能、责任性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故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对法人分支机构加入债务的效力、责任承担等问题,可类推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规定处理。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加入债务的行为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法人分支机构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所作债务加入承诺的效力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7次法官会议纪要),载李少平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71页。
5.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总公司是否权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总公司所在地管辖,是否有效? 答:不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
杨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