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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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一定是劳动关系?

作者:杨超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8次举报
2026-02-09

问题的提出: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 ?

观点1: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负责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在身份上对法人不具有依附性、从属性。所以,法定代表人不是劳动者,与法人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 ? ?

案例: 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定性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从该规定可知,不同于劳动者与公司之间所具有的身份隶属关系和劳动管理关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突出表现为投资关系、代表关系和控制关系。 从关系建立的方式和途径来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通常途径为应聘和招工,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技能、素养进行考量,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薪资标准、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双方经合意从而建立劳动关系。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由董事会委任,在因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而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由股东会委任。 ? ?从劳动报酬的角度来看,户某自述系根据公司的经营收益而定,主要体现的是对其经营管理的激励,而并非劳动者工资的对价性和保障性的结合。 ? ? ?

观点2: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还是要依据不同的情形,以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进行判断,鉴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特殊性,在确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进行实质审查、从严掌握,如审查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其职责是否有明确规定;是否参与公司日常工作,管理或处理与公司有关业务的同时是否接受公司有效的管理和约束。

总结:倾向性意见认为

1、劳动关系与法定代表人并不排斥;

2、法定代表人关系并不当然具有劳动关系;

3、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需要结合入职方式、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劳动行为等因素,以劳动者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是否发放工资、劳动者的工作是否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作为判定标准。

杨超律师,中共党员,诉讼法学硕士,股家团队创始合伙人,一克拉公司法沙龙(ECLA)召集人、南京市律协房产委员会委员,河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41
  • 擅长领域:公司法、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犯罪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1320120********41 公司法、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