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股东知情权是否支持查阅股东个人账户?
新《公司法》第?百??七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得另?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 ,不得以任何个?名义开?账户存储。个人卡收取公司资金的,是为公司法所明令禁止的,但又十分常见。在股东内部知情权案件中,股东要求查阅个人卡流水,法院是否支持呢? 从类案来看,基本比较保守,首先要论证私卡内的资产属于公司,此外法院引导通过责任人损害公司利益的方式进行救济:
①(2021)粤2071民初XXX号:对于曾X波要求查询、复制X公司在X国个人账户中的私帐资金流水,X公司及X国同意在隐去X国私人资金往来记录的情况下提供给曾X波查询、复制,曾X亦同意该前提条件,故对X的该项诉讼请求,在符合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的情况下,本院予以支持。(股东个人同意) ②(2021)粤19民终X号:对于私账转账收款清单、微信转账收款清单、支付宝转账收款清单等,金X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述清单的具体范畴及是否为 公司名下以及与其欲知情的公司经营事项之间存在相互关联性。 ③(2023)粤01民终X号: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即使存在使用私人账户收支款项的情形,但并不足以证实私人账户为公司财产。王X要求查阅私户可能产生侵害案外人个人信息的风险,本院对此不予准许。此外,公司使用个人账户存储公司资金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X如果认为公司未按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损害其利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④(2019)粤01民终X号:在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均明确不得另立会计账册的情况下,该行为属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应当通过追究责任人损害公司利益的方式进行救济,而非直接支持股东查阅。 在上海一中院发布的上海/南京两地法官访谈文章《股东知情权案件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中,各方进行了讨论: 最近,我们正好碰到了一个这样的案件,就是有一个股东来起诉公司,要求查阅这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银行流水。那么我们在审查过程中,对这个问题也是非常非常的谨慎。但是我想,对于这个非特定的查询客体,我们还是要秉持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就是我们在审查过程中,能否将这些非法定的客体去做特定化的处理,比如说,它可以特定化为会计账簿或者会计凭证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可以有限地去允许对其行使知情权。我不知道玉凌对于这个问题是如何看待的。:对这个问题呢,我们有一个小小的补充,就是公司法现在对于知情权行使的范围的财务方面,主要是规定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那么银行流水其实是银行方面形成的,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现金的进出的一个记录,它并不是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组成部分。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通过行使知情权查阅了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已经能够对这个公司的相关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再查阅这个银行流水,我们认为这个必要性不大。? ?:正如刚才夏庭所说,我们一般情况下对于这样的主张是不予认可的。但是有一种特别极端的情况,比如说,这个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遗失了,股东没有办法通过其他的材料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这种情况下,如果是股东要求去对银行流水进行查阅,也是他了解这个公司经营状况的方式之一,这样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对于股东要求查阅银行凭证予以准许。 结合以上的类案和讨论,可以看出对于私卡的查询,司法仍相对保守:首先要论证私卡资金归属公司、通过查阅或者无法通过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无法了解真实情况;查阅有必要性。 ?
问题2:以个?名义存储公司资?的法律后果?
民事角度:返还款项或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之一 (2019)最高法民终x号】任何公司或其他民事主体都有权在银行依法开立账户,不存在不能开立银行账户的情形,因此,关于公司没有银行账户、不能办理银行账户的主张不能成立。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直接分配、占有公司资产,侵害了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涉事人员应当承担返还责任,并支付占有期间利息。根据个人账户占有资金已经超过5年的事实,确认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5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刑事角度: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逃税罪或逃避追缴欠税罪等多种刑事罪名 (2021)宁02刑终X号案中,被告人张某身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利用职务便利要求财务人员将6万元转向他人账户用于偿还张某个人债务,将公司购买装载机的款项转向自己未婚妻的账户作为入股股金。法院认为张某行为已构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该公司财物,且多次犯罪应从重处罚,判处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处以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2018)鄂0191刑X号案中,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X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其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1,883,018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被抓获后,公司尽管补缴税款1,825,630元,法院判决黄x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行政角度: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显示,无锡XX公司通过个人在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收取销售贷款被税务稽查。因该公司隐匿废料收入的行为构成偷税,拟对应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计2,974,715.87元。
杨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