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永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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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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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戴永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龙新刑初字第70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6月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辩护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放火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证人C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开始,被告人A因长期在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中XX电玩城内玩游戏机输钱,心存怨恨,2014年6月5日零时29分许,为报复该电玩城,被告人A携带一桶汽油和一个打火机进入该电玩城内,往自己的身上以及地板泼洒汽油,在拿出打火机进行点火时,随即被正在该电玩城内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及时控制后向警方报警,随后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A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A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侦查机关提取的打火机等书证、物证,证人A、B的证言,龙岩市公安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提取的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A的供述和辩解等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因玩游戏机输钱产生不满情绪,以放火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A辩称,其没有真正要去点火,只是去吓唬他们,但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的行为属犯罪中止,能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1年开始,被告人A因长期在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中XX电玩城内玩游戏机输钱,心存怨恨,2014年6月5日零时29分许,为报复该电玩城,被告人A携带一桶汽油和一个打火机进入该电玩城内,往自己的身上以及地板泼洒汽油,在拿出打火机进行点火时,随即被正在该电玩城内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及时控制后向警方报警,随后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A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于2014年6月5日立案, 2、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记录、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A的身份情况,无前科,2014年6月5日凌晨零时30分,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到达现场,企图放火的被告人已被工作人员控制,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3、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现场提取的汽油一桶(绿色),打火机一个,并提取、扣押了被告人的西装外套、T恤、套头衫、牛仔裤、内裤各一件, 4、照片,证实被告人A在XX电玩城楼梯口手提汽油桶放身上倒汽油, 5、报警登记表,证实电话137××××7788号手机三次报案称:2014年5月17日报警后在宝马娱乐城查获三台打鱼机(赌博机)、5月19日报案称有三台赌博机,6月5日称有三台打鱼机(赌博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A(在宝马娱乐城玩台球人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4日晚22时,我到该娱乐城打台球,一直到次日凌晨零时30分,我想回家,这里我看到有个男子提着一桶东西从该娱乐城一路倒进店铺,很快我就闻到汽油味,我看见两个娱乐城的工作人员出来问这名男子做什么,我就说这个人在倒汽油,工作人员很快跟这名男子拉扯起来,这名男子拿出一个打火机出来要点,工作人员又抓住这名男子的手,我也一起和工作人员控制住这名男子,还报了警,警察来了就把这名男子带走了, 2、证人A(宝马娱乐城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案发凌晨零时15许,我在娱乐城前台泡茶,突然有玩台球的人喊“怎么这么臭”,我就看到离我七、八米的地方,有一男子右手拿着一个绿色的桶,左手托着桶底,正往空中泼东西,我看到以后就跑过去,发现有很重的汽油味,这名男子拿着桶要往我身上泼,桶里东西有泼到他的眼睛,这名男子手里还拿着一个打火机,我马上抓住他手上的打火机,这里几个人过来帮忙,控制住这名男子,并报了警,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2011年开始,我在中山XX赌博,累计输了20万元,欠了债,走投无路了,就想去宝马电玩城点火自焚,结束自己的生命,2014年6月5日凌晨1时许,我拿了一桶汽油,用绿色桶装的,到了XX门口,用右手托着桶底,左手抓着汽油桶开始往我身上浇汽油,我右手抓住一个打火机(我之前有点过火抽烟,可以用的),准备随时用打火机点燃身上的汽油,我边走边浇,还把汽油浇到了地板上,按了打火机点火,想把身上的汽油点燃,但没有点着,后电玩城的工作人员看到后,有问我想做什么,我就说“我就想死”,后他们就冲过来拉我的手,有人抢我的打火机,后我就没有反抗了,电玩城的主管还带我去洗眼睛(有汽油倒在眼睛里),后被抓了, 该汽油是我借朋友的摩托车去加油站加了油,然后再把摩托车的汽油倒到汽油桶里,我到了电玩城后,我看到里面有三、四个人, 还称其到该娱乐城赌博有报了三次警,都是用137××××7788的电话报的警(但没有留下真实姓名,具体的报警时间记不清了),民警有出警,他们应该有发现该娱乐城有赌博机,但没有处理, 四、鉴定意见 龙岩市公安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对提取的铁皮桶装的液体以及衣裤进行检测,均检出汽油成分,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本案现场的情况, 2、证人A、B的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变了了被告人A, 3、被告人A的现场辨认笔录,证实其对现场进行了辨认, 六、视听资料 现场监控录像,证实2014年6月5日零时29分,被告人A手提铁桶往身上倒汽油、往宝马电玩城内走的经过,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认为当时被告人的手中拿着打火机,并没有要点火,其余的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取得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没有要点火的意见,在公诉人宣读了被告人A以往的供述及辩解后,法庭的提问及被告人的回答是:“审:你过去在公安机关为什么说要点火?被:我不懂法律,我并不知道我已经触犯了放火罪,审:你以前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被:属实,”,被告人A以往供述“我右手抓住一个打火机(我之前有点过火抽烟,可以用的),准备随时用打火机点燃身上的汽油,我边走边浇,还把汽油浇到了地板上,按了打火机点火,想把身上的汽油点燃,但没有点着,后电玩城的工作人员……就冲过来拉我的手,有人抢我的打火机……”,证人A的证言“这名男子拿出一个打火机出来要点,工作人员又抓住这名男子的手,我也一起和工作人员控制住这名男子”,上述均清楚地表明,被告人A已经着手实施了放火行为--浇汽油、点火,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点着,故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放火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A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A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与所查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所犯罪行不相适应,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 二、随案移送:打火机一个,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随案存查;光盘一张,属视听资料,随案存查, 三、被告人A被扣押的一桶汽油,西装外套、T恤、套头衫各一件,A、内裤各一条,上述衣物均泼汽油,属危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D(代) 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戴永生律师,法学博士。曾任法院副院长,现任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主任。擅长刑事辩护、民商诉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顾问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龙岩
  • 执业单位: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508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