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漳平市XX、A与漳平市XX、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闽民申字第3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漳平市XX,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
法定代表人:A,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A,漳平市XX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汉族,1956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代理人:A、B,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漳平市XX(以下简称坪山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坪山村委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