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602民初862号 原告:江西XX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Q,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XX房,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市XX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L,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XX, 法定代表人:A前水,经理, 原告江西XX公司与被告鹰潭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XX公司于2018年5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鹰潭市XX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XX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8822元,减半收取计14411元,由原告江西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骆文花 人民陪审员 陈晓文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兴
汪荣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