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贵溪市泗沥镇桃源XX、A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6民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溪市泗沥镇桃源XX,
负责人:A、B、C,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3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3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9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2年8与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201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理人:A(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的父亲),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是,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2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及其家庭成员
诉讼代表人:A,男,192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及其家庭成员
诉讼代表人:A,男,193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址贵溪市,
上诉人贵溪市XX因与被上诉人A、B、C、D、E、F、G、H、I、J、K、L、M、N、O、P、Q、R、S、张成社、T、U、V、W、X、Y、Z、[及其家庭成员、张银龙及其家庭成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贵溪市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1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贵溪市XX上诉请求:1撤销贵溪市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1754号民事裁定;2、判令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虽然没有提供原审被告A的家庭成员、原审被告B的家庭成员具体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原审法院已经向其两大家的诉讼代表人送达了诉讼文书,其诉讼代表人都未提出异议,且其他27个被告的身份信息都是很明确的;2、依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原审法院如果认为上诉人的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当书面告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但原审法院关未告知上诉人补正,就直接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3、其他法院也有裁判文书列当事人为“XXX及其家庭成员”,且都已经结案,但原审法院却经此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这对上诉人是极不公平的;4、在上诉期间,上诉人已经查明了原审被告A的家庭成员、原审被告B的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原审法院可以补齐当事人的信息,
被上诉人A等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上诉人在诉状中列写的最后两名被告是“A及其家庭成员”、“B及其家庭成员”,除A及B有详细的身份信息外,其两人的“家庭成员”没有任何身份信息,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A驳回上诉,A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柳
汪荣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