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杏欢|时间:2022年01月24日|13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XX,女,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XX,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杏欢,广东万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广东万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薛XX逾期交付租金,叶XX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薛XX支付拖欠的租金。双方约定租金1800元,一审法院按照该标准计算截至2018年8月23日止的租金12680元正确,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租金。薛XX欠付租金后,叶XX在2018年3月至8月间一直在催缴租金,双方一直就支付租金及搬离事宜进行协商,直到2018年8月23日,叶XX才将门锁更换。叶XX向一审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叶XX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上诉人关于仅需支付22天的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叶XX更换了门锁,但薛XX仍有货物在商铺内,一审判决薛XX腾空房屋并无不当。综上,薛XX的上诉人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薛XX有关赔偿等诉讼请求已经另案起诉,本案不做处理。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元,由上诉人薛XX负担。上诉人薛XX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本院退回10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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