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杏欢|时间:2017年02月13日|3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丘某与殷某未办理结婚手续同居生活后育有两个小孩,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殷某带着两小孩回娘家生活。后殷某与何某登记结婚,两小孩由何某、殷某共同抚养,并更名随何姓,登记在何某户籍下。丘某提起解除其与殷某的同居关系,并要求两小孩的抚养权归其所有之诉,殷某不同意,找到本律师代理应诉。
承办过程:本律师在了解本案相关案情后,仔细询问了当事人,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小孩的抚养权归属。因两小孩已年满十周岁,且一直由殷某抚养,丘某从未探望、支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本律师认为两小孩的抚养费判归殷某所有为宜。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两小孩的抚养权归殷某所有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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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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