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杏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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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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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能制止损失扩大,不得就损失扩大部分请求赔偿

发布者:杨杏欢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3日 1221人看过 举报

2017-02-13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背景:出租方和承租方约定“如承租方超过三个月不交租,出租方可收回地上建筑物”,承租方在三个月未交租的情况下,已明确以行动及书面表示解除合同,同时允许出租方收回地上建筑物,但因出租方未及时收回而起诉至法院要求承租方承担八个月租金(一审判决如此)。

律师承办过程:承租方委托本律师代理上诉,在了解相关案情后,律师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承租方已经明确表示不再承租,且将地上建筑物交由出租方处置,因出租方自身原因未及时收回,对于此后的租金(即扩大损失部分)不应由承租人承担。

案件办理结果:二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成功帮助委托人减少了损失。

杨杏欢律师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现执业于广东万绿律师事务所,杨律师本着竭诚尽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利的原则,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河源
  • 执业单位:广东万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620********1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文书代写、融资借款
广东万绿律师事务所
1441620********17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文书代写、融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