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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能制止损失扩大,不得就损失扩大部分请求赔偿

发布者:杨杏欢|时间:2017年02月13日|7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背景:出租方和承租方约定“如承租方超过三个月不交租,出租方可收回地上建筑物”,承租方在三个月未交租的情况下,已明确以行动及书面表示解除合同,同时允许出租方收回地上建筑物,但因出租方未及时收回而起诉至法院要求承租方承担八个月租金(一审判决如此)。

律师承办过程:承租方委托本律师代理上诉,在了解相关案情后,律师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承租方已经明确表示不再承租,且将地上建筑物交由出租方处置,因出租方自身原因未及时收回,对于此后的租金(即扩大损失部分)不应由承租人承担。

案件办理结果:二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成功帮助委托人减少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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