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杏欢|时间:2017年07月18日|2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女方找到本律师代理其诉黄某甲的离婚纠纷,因苦于无婚姻法规定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几种情形的证据,而黄某甲亦不同意离婚,本律师建议其尽早提起诉讼,加快把两次诉讼流程走完,达到离婚的目的。
承办过程: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诉讼前的准备工作,草拟起诉状、整理相关证据,选择有利于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第一次判决不离的情况下,待一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立即提起第二次起诉,完整代理两次起诉离婚。
裁判结果:在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取得了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法条链接:《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