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情况
案件背景
劳动关系:原告自2012年11月入职被告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职销售岗位。
解除合同:2021年9月10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情况: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逾期未裁决,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原告诉求
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00,403.2元;
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12月至2021年9月的项目奖金136,478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抗辩
原告因多次违纪(记小过1次、记大过2次)被合法辞退,无需支付赔偿金;
原告主张的项目奖金无事实依据,公司已足额支付工资及福利。
法院查明事实
违纪记录:
2020年11月12日(记小过):因未及时处理诉讼单,影响公司收款;
2020年11月20日(记大过):擅自使用公司投标专用章,违反用印规定;
2021年4月12日(记大过):因未保存客户发票签收单,导致公司重复开票。
公司制度:
《职工守则》规定,12个月内累计2次小过或1次大过,构成严重违纪,可解雇。
公司已履行民主程序制定制度,并通知工会解除合同。
项目奖金: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奖金主张。
2. 律师点评
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多次违纪,且制度制定程序合法,故法院认定解雇合法。
项目奖金的主张为何被驳回?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如合同约定、发放记录等)证明奖金存在,故法院不予支持。
实物建议
对劳动者:
遵守公司制度,避免因多次违纪被合法解雇;
主张奖金、加班费等需留存证据(如邮件、工资条、审批记录)。
对企业:
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违纪处罚应有书面记录;
解除劳动合同前应通知工会,避免程序违法。
3. 案件总结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关键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举证责任规则)。
典型意义:
企业依据合法制度解雇违纪员工,法院予以支持;
劳动者主张权益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可能败诉。
王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