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某健身教练
被告:上海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另一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2019年11月15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
支付拖欠工资及差额(合计约3.2万元);
返还刷单垫付的私教定金1万元;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065元;
支付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合计约3.7万元)。
争议焦点
劳动关系认定:
原告主张其受被告管理人员(夏X、陆X等)实际管理,工资由关联方吴某代发,钉钉考勤系统归属被告。
被告辩称未签合同、未缴社保,经营地址与原告工作地不符,用工主体应为第三人。
工资与加班工资:
原告主张疫情期间非个人原因未提供劳动,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被告对部分时段认可支付生活费。
加班工资争议:法定节假日加班10天无争议,休息日加班143天被告以“考勤不证明实际劳动”抗辩。
其他争议:
1万元刷单款:原告称系领导要求为同事冲业绩,被告否认收款。
经济补偿:原告以欠薪、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合同,被告称原告旷X。
法院认定
劳动关系成立:
原告受被告管理人员实际管理,工资由关联方支付,具备人身与经济从属性。
判决确认2019年11月15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
工资与经济补偿:
支持原告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工资差额(扣除水电费后24,059.42元)及经济补偿9,065元的请求。
刷单款返还:
原告支付至工作地门店,被告未举证已返还,支持返还1万元。
加班工资:
支持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420元;
驳回休息日加班工资(原告举证不足,岗位非标准工时制)。
年休假工资:
支持5天未休年假工资1,190元。
判决结果
确认劳动关系;
被告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合计约5.2万元;
返还刷单款1万元;
驳回休息日加班工资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王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