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某销售副经理
被告:上海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违法解除、销售提成争议)
审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4,420元(主张计算基数含未付奖金);
销售提成:100,000元(涉及多个项目,主张剩余60%或50%提成)。
被告抗辩
解除合法性:原告因两次书面警告(业绩未达标、项目失误)及一次旷工(迟到超1小时)被合法解除;
提成支付:已按约定支付部分提成,剩余提成因原告离职且项目未验收完毕不予发放。
法院认定事实
劳动关系:
原告2017年9月11日入职,末次合同期限至2023年9月10日。
2023年9月8日,被告以“3个月内2次书面警告”为由解除合同。
解除争议:
第一次警告(业绩未达标):法院认为《销售指标协议》约定全年目标,被告以月度未达标处罚不当;
第二次警告(项目设计问题):项目图纸经客户确认,原告作为销售人员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三次警告(旷工):原告在解除协商期间未到岗,警告成立。
结论:前两次警告缺乏依据,解除违法。
提成争议:
龙盛项目:已支付40%提成,原告主张剩余60%无依据;
非标项目(奔智科技、罗XX):已支付50%,剩余50%因未验收且原告离职不予支持;
其他项目:未证明满足支付条件(回款95%+验收),诉求驳回。
判决结果
违法解除赔偿金:支持134,427.60元(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1,202.30元×6年×2倍);
销售提成:驳回原告全部主张;
费用分担: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保全费按比例分担。
关键法律要点
解除合法性:用人单位需举证处罚依据充分,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销售提成:无书面约定时,需结合历史发放惯例及合理性判断;离职后未满足条件的提成可不予支持。
王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