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助理研究员 )与被告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原告请求:
恢复劳动关系;
支付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30日工资(按税前12,000元/月计算)。
争议焦点
解除合法性:
被告以原告多次违纪(拒绝调岗、污蔑同事)为由解除合同。
原告主张解除违法,系哺乳期报复性解雇(原告2023年6月生育,12月被解雇)。
调岗争议:
原告产假期间,原部门(分子酶创新部)被撤销,被告安排其调至QC工艺组,薪资待遇不变。
原告拒绝调岗,被告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记过处分。
“污蔑同事”争议:
原告向领导发邮件投诉主管数据造假,被告认定其“恶意攻击同事”。
二、案件结果
?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恢复劳动关系(认定解除违法);
支付工资14,903.22元(按11,000元/月标准计算)。
判决依据
解除理由不成立:
被告未能证明原告持续违纪(仅两次记过,无后续违规证据)。
原告投诉邮件属正当维权,不构成“污蔑”。
哺乳期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哺乳期(至婴儿满1周岁)内,企业不得无合法理由解除合同。
工资计算标准:
综合原告基本工资(10,500元)及补贴(500元),按11,000元/月支付仲裁诉讼期间工资。
三、案例点评
企业合规风险:
调岗合理性:部门撤销后调岗需协商一致,若薪资待遇不变且岗位相近,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可能被认定违纪。
解除程序瑕疵:被告以“旧账”(已处罚的违纪行为)重复处罚,缺乏新证据,构成违法解除。
劳动者维权要点:
保留证据:邮件、考勤记录等证明工作安排及沟通过程。
投诉渠道合法性:通过内部邮件反映问题属正当途径,不构成“污蔑”。
司法倾向:
法院严格审查哺乳期解雇的合法性,企业需承担更高举证责任。
四、总结
对企业:
调岗应书面协商,避免单方强制调整;
解除劳动合同需基于最新违纪事实,不可重复处罚。
对劳动者:
哺乳期内解雇需企业证明严重违纪(如旷工、贪污等);
通过合规渠道(如邮件、HR系统)投诉问题,避免情绪化表述。
法律启示: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违法解除后,劳动者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赔偿金;
哺乳期保护:企业不得因生育相关原因解雇员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
王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