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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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A与上海某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磊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30日 1237人看过 举报

2025-04-3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A某主张其与被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确认2023年5月27日至2024年1月9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关键事实:

用工关系:

2023年5月26日,建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监事阚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原告,安排其从事桩机辅助工作,口头约定月工资8,000元。

原告先后在两个工地工作,工作安排均由阚某某负责。

2023年6月13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昏迷后未再上班。

公司背景:

建筑公司原为阚某某100%持股的一人公司,2023年2月其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妻子靳某某,但仍担任监事。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等,原告从事的工作与之相关。

原告工作使用的挖掘机登记在建筑公司名下。

争议焦点:

建筑公司否认劳动关系,主张原告系阚某某个人雇佣。

原告认为阚某某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其行为代表公司。

二、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 支持原告请求,确认A某与建筑公司在2023年5月27日至2024年1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依据:

阚某某与公司的特殊关系:

曾是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后仍为监事,公司年报联系电话仍为其个人手机号。

未能证明其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严格区分。

工作性质与公司业务相关:

原告从事的工作属于建筑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

使用的挖掘机登记在公司名下。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无证据显示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三、案例点评

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因素:

实际控制人行为归属:法院认定阚某某的行为代表公司,因其仍实际参与公司管理(监事职务、联系方式未变更)。

工具归属:挖掘机登记在公司名下,佐证用工主体为公司。

业务相关性:原告工作内容属于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风险警示:

一人公司股东责任:原股东(阚某某)虽转让股权,但仍可能因实际控制公司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主体。

用工合规性: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法院仍通过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保护劳动者权益。

实务启示:

企业应规范用工:避免“个人雇佣”与“公司用工”混同,明确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维权要点:

保留微信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

关注工具设备归属(如机械登记信息)。

主张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的关联性。

总结:本案体现了法院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中注重实际用工管理和工具归属,对类似纠纷具有参考价值。企业需规范用工,劳动者应积极举证维护权益。


王磊律师法学功底扎实、思维敏捷、务实严谨,另具有全国及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业务专长: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未知
  • 执业单位: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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