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描述
某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以"战略调整导致岗位撤销"为由,于2023年12月21日解除与员工某某(2005年4月14日入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已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合计110,043.32元,认为解除合法。某某辩称公司未提供岗位撤销证据且未进行协商变更,主张解除违法,要求赔偿金差额100,563.32元。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支付赔偿金差额100,563.32元;
案件受理费5元由公司承担;
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对企业方的建议:
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留存完整的证据链(如战略调整文件、岗位撤销证明、协商过程记录等);
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是法定前置程序,需有书面协商记录;
解除程序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
对劳动者的建议:
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行为保持警惕,要求其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依据;
注意收集工资流水、解除通知书等关键证据;
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时,可要求2N标准(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归纳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法院判决凸显以下要点:
举证责任分配:用人单位对解除合法性负完全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战略调整、岗位撤销及协商变更的证据;
程序要件:即便存在客观情况变化,也必须先履行协商变更程序;
赔偿计算:违法解除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公司已支付的补偿金可抵扣。
王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