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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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代理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万余元,胜诉。

发布者:王磊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9日 550人看过 举报

2024-01-29

律师观点分析

王律师代理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万余元,胜诉。员工曾提交辞职信并有相关的沟通记录,但企业未明确同意员工辞职,员工还被通知参与有关会议,后又不想继续用工,主张是员工辞职。法院未采纳企业的意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沪01民终2006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行南路3537幢。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X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上海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3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2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3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翁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XXX申请书面答辩,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海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无需支付X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4,5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XXX曾提交辞职申请,明确其“确定不做了”,之后也未上班。虽然其提交了医院病假单,也要求核对剩余假期,但未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且实际不来上班,故应认定其系主动辞职。集团公司人事不熟悉情况,不知道其已经辞职,且也不能排除是其他员工自行通知XXX去参加座谈会。一审认定公司人事徐X有时代表XX公司”,有时又代表“美千居”,逻辑矛盾,徐X自认其所说的“美千居”是指上海XX公司,而不是指上海XX有限公司。故望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XXX书面答辩称,徐X在仲裁时以公司员工作为代理人出庭,一审时又称自己是案外人的员工来旁听庭审,其陈述明显前后矛盾。一审说理清晰,层次分明。其不同意上诉人上海XX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上海XX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8,247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0827日作出判决:上海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56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如何解除。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上海XX公司虽主张系XXX提出辞职,但XXX所曾言“确定不做了”,结合一审查明的上下语境,其后XXX还被召集参加座谈会沟通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以及上海XX公司在经营中会使用多个名称等情况,确实难以认定XXX系向上海XX公司提出辞职。上海XX公司虽主张召集其参加座谈会并非其本意,但是没有任何证据可以佐证。有鉴于此,上海XX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故其要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磊律师法学功底扎实、思维敏捷、务实严谨,另具有全国及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业务专长: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未知
  • 执业单位: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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