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2025年3月份,被告人龚某在明知上游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根据上线的安排,先后前往青岛市即墨区、潍坊市青州市联系被害人接收现金,后将现金放置在上线指定地点,获利六千余元。其中,接收青岛市即墨区被害人周某现金10.8元,接收潍坊市青州市被害人张某现金人民币40万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龚某家属委托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刘孝亮律师进行辩护。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情节严重与事实不符;被告人龚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具有犯罪未遂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等等辩护意见。
在第一次开庭后,检察院针对辩护人的诸多辩护意见,对原来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重新进行了调整,降低了四个月的量刑,并对起诉书进行了变更。
在第二次开庭时,法院采纳了检察院变更后的补充量刑意见,在被告人未缴纳罚金,未退赃退赔的情况下,对被告人龚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当事人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刘孝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