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至5月,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事先准备好的避孕套塞进酒店标配烧水壶内部靠壶盖附近的夹缝处,后联系酒店前台称自己烧水吃完泡面后发现烧水壶内有避孕套,以曝光、报警等方式敲诈勒索酒店14次,索要并获得赔偿及房费退款共计人民币8275.7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委托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刘孝亮律师进行辩护,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2.黄某自愿认罪认罚;3.黄某无犯罪前科;4.黄某家属积极退赃;5.黄某最后一次在酒店敲诈勒索属于犯罪未遂。请求对黄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黄某部分犯罪系未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敲诈勒索及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量刑时酌情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向法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275.78元,发还各被害单位。
三、公安机关自被告人黄某处扣押的白色贝壳制工艺品二个,发还酒店;扣押的避孕套五个,予以没收;扣押的手机一部及食品二袋,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刘孝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