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陈某为非法获利,与二卖淫女商定,由其提供卖淫场所,并负责介绍嫖客给其二人从事卖淫活动,每介绍一次卖淫活动,嫖资按照四六比例分成。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陈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容留、介绍人数较少、获利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家属委托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的刘孝亮律师辩护。
被告人陈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容留、介绍人数较少、获利较小,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介绍、容留两人卖淫三次,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大,而获利多少不影响定罪,故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陈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有劣迹,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其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 依法追缴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刘孝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