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华林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1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连云港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23民初4980号 原告A,居民,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XX公司,住所地灌云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连云港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