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华林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2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9570A与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06民初9570号 原告:A,男,1991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91年1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A全费3220元,合计7820元,由原告A, 审判员陶和平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