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华林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869连云港XX公司与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06民初869号 原告:连云港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连云港XX公司与被告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XX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927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