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华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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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等与连云港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罗华林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2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连云港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6民初4216号 原告:A,女,194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A,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A,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A,女,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XX医院,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XX, 法定代表人:A,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连云港市XX医院医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连云港市XX医院,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B、C、D与被告连云港市XX医院、第三人连云港市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A、B、C、D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B、C、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C、D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A、B、C、D承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B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英国安格利亚鲁斯金大学工商管理MBA,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省律师协会合规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9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