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素芳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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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构成家暴

发布者:孙素芳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0日 2118人看过 举报

2023-02-20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为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离婚原因是双方因为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双方虽然是经过长时间的恋爱走向婚姻,但是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尤其是女方,由于家庭条件更加优越一些,因此,在生育两名子女后,在与照顾孩子的公婆相处中产生一定的矛盾,由此导致夫妻感情也产生裂痕。一审中,双方围绕财产部分进行了大量的举证和质证,男方也认为在财产方面适当让步也是可以的,但是最无法容忍的是女方提出男方家暴,并且通过自拍照和视频予以证明,但男方不认可,认为在照片和视频中并没有显示男方家暴的直接证据。一审判决离婚,子女一方一个,财产进行了分割,并且支持了女方的关于家暴的主张,判决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5000元。但是男方不服,进行上诉。本人接受原告的委托,作为二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上诉人围绕争议的家暴焦点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家暴的认定,一审判决认定家暴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家暴事实。

(一)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缺乏认定家暴事实的要件

要认定家暴事实,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报警记录及双方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被上诉人有报警记录,这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有报警不一定就能认定是家暴。从被上诉人当庭提供的照片来看,并没有出现被上诉人描述的严重情形,事实证明被上诉人的描述完全是文不符题,夸大其词。夫妻吵架中双方都有冲动,话赶话的脏话和偶尔的拖拽也是正常的,但远远没有达到家暴的严重程度。

2、医院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或公安机关的伤情鉴定

要构成家暴,除了报警记录之外,还要有公安机关的伤情鉴定,医院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等客观证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既没有医院相应的诊断证明,也没有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是轻伤或是轻微伤,只是有被上诉人自己的主观描述,并没有真实可信的客观证据。从目前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完全没有显示上诉人家暴的任何迹象,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实施和多次实施家暴。

3、被上诉人提供的家暴证据并没有形成证据链条。要认定事实需要客观证据充足。单纯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必须具备全面、客观、充分的证据条件,多个证据能够形成反映客观真实性的证据链,方可以认定事实。如果证据不充分、不全面,不能清晰和客观反映事实存在的真实可信性,或者证据链过于片面,不能盖总全貌、不能印证客观真实性,就不能够认定事实。

(二)从上诉人一审及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来看,被上诉人绝非是被动挨打的受家暴者,而是积极主动的家暴制造者。从上诉人提供的视频中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也曾经伤害过上诉人及其家人;

(三)不能因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自述家暴的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没有反驳,就认为是上诉人对家暴的默认。不能仅凭着被上诉人的主观陈述就认定家暴事实,主观陈述是要有客观的真实的证据加以佐证的,而被上诉人提供的所谓的客观证据如伤情照片和视频等,又不足以认定上诉人家暴的事实。

后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达成和解。上诉人同意在财产方面做适当让步,被上诉人不再主张上诉人家暴。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必须)

司法实践中对家暴的认定是很严格的,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是不能认定家暴的。夫妻双方发生争执时有一定的冲突,偶尔的推搡和拖拽,在没有明显伤痕的情况下是很难认定家暴的。当然,双方在冲突时都要克制一下自己的情绪,理性的处理夫妻矛盾。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在双方性格严重不和以及三观不合的情况下,体面分手是最恰当的,没有必要弄的两败俱伤,毕竟一日夫妻百日恩,况且双方还有共同的子女要抚养,将来也免不了为了孩子进行沟通,所以,没有任何暴力行为的理性分手是难能可贵的。

孙素芳,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队负责人,滨州市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滨州
  • 执业单位: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620********38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私人律师、民间借贷
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1371620********38 离婚、继承、婚姻家庭、私人律师、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