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园林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园林公司承包某项目景观绿化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1450万余元。工程于2021年7月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物业。因某房地产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某园林公司诉至某法院,请求支付工程余款34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工程款295万余元及保全费五千元,驳回了优先受偿权等其他诉请。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乐沫沫律师提起上诉,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并要求核减工程变更及维修费用共计6.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涉案工程结算及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某园林公司未提交完整结算资料且未派专人配合核对,导致结算延误,付款条件未成就;某园林公司则主张已提交资料,某房地产公司恶意拖延结算,应视为认可。第二,某房地产公司主张的工程变更扣款及质量维修费用是否应予支持。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核减铁艺间距变更及景墙石材脱落替代措施费用,并主张某园林公司未尽养护义务导致绿植死亡,要求承担相应更换费用。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某房地产公司应当给付欠付工程款。其以未提交相关资料等为由进行抗辩,理据不足。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工程设计变更扣减问题,因一审法院已扣除3%的工程质保金,该扣减问题可在质保金中一并处理,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万余元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乐沫沫律师在二审阶段深入剖析合同条款,精准锁定结算程序、工程变更及质量保修等核心争议点,制定了严密的上诉策略。庭审中,乐律师通过组织提交现场签证、维修通知等新证据,有力论证了被上诉人未履约及工程存在瑕疵的事实,积极主张扣减相应款项。虽最终二审维持原判,但乐律师充分行使抗辩权,有效厘清了质保金与工程变更款的处理逻辑,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应变能力。
乐沫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