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携巨额违法所得逃匿境外,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 780.67 亩土地使用权、8 套房产等财产的没收裁定,不仅是一起个案的裁判结果,更折射出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核心实践困境。
本文结合徐某某案的审理细节,解析财产没收程序的实操要点,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参考。?
一、当事人不在场时,财产没收的适用边界与启动条件
当事人缺席状态下的财产没收,并非 “无差别追缴”,而是有着严格的法定适用边界。1471 号案例明确指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需满足 “案件类型法定化、当事人状态特定化、证据标准明确化” 三大要件,这一标准在徐某某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首先,案件类型需限定为 “重大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徐某某案中,其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均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的适用范围 —— 涉案金额达 1.9793 亿元, 社会影响恶劣,完全符合 “重大犯罪” 的认定标准。实践中,普通刑事案件即便当事人逃匿,也不得启动该程序。?
其次,当事人需符合 “逃匿满一年通缉不到案” 或 “死亡” 的情形。徐某某于 2011 年逃匿境外,经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通缉满一年后仍未到案,完全契合 1471 号案例确立的主体条件。这一要求既防止 “暂时失联” 被认定为 “逃匿”,也确保司法机关已穷尽抓捕手段,体现了 “以审判为中心” 的诉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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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需有充分证据证明财产 “高度可能” 为违法所得。案例区分了 “刑事定罪标准” 与 “没收程序标准”:前者需 “排除合理怀疑”,后者需 “高度可能”(即证据优势标准),但需形成完整证据链。徐某某案中,检察机关查清土地出让金来源于骗取的国有资金、受贿款项直接用于购买房产等事实,证明涉案财产与犯罪行为的直接关联,避免了 “仅凭嫌疑没收” 的程序瑕疵。?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特别强调 “程序正义优先”—— 即便实体条件满足,若未履行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等程序,仍需撤销没收裁定。徐某某案中,法院依法发布公告、送达通知,正是对这一指导精神的践行。?
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主张:从 “资格认定” 到 “程序参与”
在当事人缺席的财产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是程序正义的核心。案例专门就 “利害关系人资格认定”“权利行使路径” 作出明确指导,徐某某案的审理过程与该案例的裁判规则高度一致。?
(一)适格利害关系人的认定:“形式 + 实质” 双重标准。利害关系人的认定需坚持 “形式权属与实质权利相结合”,避免仅以 “登记名义” 或 “口头主张” 认定资格。根据《违法所得没收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两类: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 “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合法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徐某某案中,广州某公司因与涉案土地存在合法股权转让关系,且有民事调解书作为权利依据(虽后续被撤销),属于 “实质利害关系人”;武汉某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权利人,属于 “形式利害关系人”。
实践中,律师需协助当事人从两方面证明资格:形式上提供房产证、股权登记证等权属证明;实质上提供买卖合同、转账记录等权利取得的合法依据,确保符合 “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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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主张的时机与方式:法定期间内主动参与
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主张需 “在法定期间内通过法定方式行使”,逾期未主张将丧失救济权利。徐某某案中,受理后发布不少于六个月的公告,并向已知利害关系人送达通知。广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在公告期间内申请参加诉讼,获得了庭审参与权,这一做法完全符合 1471 号案例确立的 “权利告知与行使” 规则。?
一旦得知财产被纳入没收范围,应在公告期间内提交《参与诉讼申请书》及权属证据,避免因 “错过窗口期” 导致权利丧失。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逾期,需参照例外规定,提供充分证据申请补正,确保权利得到实质保障。?
(三)权利行使的核心:庭审中的抗辩与举证(参照 1471 号案例)?
实践中,律师可协助利害关系人从三方面主张权利:一是参照 “善意取得规则”,举证受让财产时 “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已完成登记”;二是主张财产与犯罪行为 “无关联”,如提供自有资金购买凭证;三是质疑检察机关证据的 “不充分性”,如指出证据链断裂。徐某某案中,若两公司未撤回异议,可进一步证明权利合法性,请求法院不予没收。?
三、没收的必经程序与权利救济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 “程序刚性” 是保障结果合法性的关键,任何程序瑕疵都可能导致裁定被撤销。没收程序需严格遵循四大环节,权利救济需把握两大路径。?
(一)没收的四大必经程序?
申请阶段:检察机关需提交 “明确的没收申请 + 完整证据材料”。申请书需列明财产种类、数量、所在地及违法所得来源,避免 “模糊申请”。徐某某案中,某市人民检察院的申请明确列明 780.67 亩土地、8 套房产等明细,附土地出让金来源、受贿款项流向等证据。?
公告阶段:法院需发布不少于六个月的公告,范围包括全国性报刊、涉案财产所在地等。公告需 “确保潜在利害关系人知晓”,未依法公告将构成程序违法。徐某某案中,法院的公告程序完全参照该标准执行。?
审理阶段: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与的,必须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保障利害关系人质证权的核心”,不得未经庭审直接裁定。徐某某案中,即便两公司申请撤回异议,法院仍坚持开庭审理,确保程序正当
(二)权利救济的两大途径?
核心包括 “上诉” 与 “申诉” 两大路径,这一规则在徐某某案中得到体现。?
一是 “上诉权”:对一审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上诉。
二是 “申诉权”:裁定生效后,可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申诉的核心理由包括 “程序违法”(如未通知利害关系人)、“证据不足”(如财产权属认定错误)。
结语?
处理此类案件需把握三个核心:一是 “参照权威案例”,确保主张权利、抗辩质证的方向正确;
二是 “坚守程序优先”,任何实体权利主张都需在法定程序框架内进行,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利丧失;
三是 “强化证据意识”,无论是主张权利还是质疑没收,都需以扎实证据为支撑,契合 “高度可能” 标准。?
刘慧娟律师